事项名称 |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4、《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5、《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
7、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15号)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9、《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1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
12、《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13、《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14、《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1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1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
申请条件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建设等建设项目用地,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
办理材料 |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供地方案;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八)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九)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耕地利用等别图; (十)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十一)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十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 (十三)违法用地责任追究相关文书; (十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十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十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十七)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或者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 (十八)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十九)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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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赵县柏林大街125号 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7、8月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1-87297092 |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
2、相关科室进行现场调查并把报卷所需材料汇总至主办科室
3、主办科室对汇总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4、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5、逐级上报审核,并经有批准权限的一级政府部门批准
6、征地公告
7、落实征地补偿安置
8、移交土地储备库 |
流程图 |
20171130105222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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