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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5 16:04 来源: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我局依法行政管理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冀政[2014]28号),《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民、法人或其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执法股执法人员。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而不开具受理书面凭证回执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四)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五)无规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六)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七)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进行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错误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当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进行处罚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过错情节明显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
(一)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
(二)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阻碍或拒绝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对行政过错行为组织调查。案件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申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申诉。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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