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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24 10:31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赵县行政审批局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加快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群众到行政审批局办理,咨询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办公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办公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办公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群众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群众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办公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交办事群众,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事群众,一份由办理人员留底备查。接受告知的办事群众应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申请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行政审批局印制《服务指南》供办事群众索取。
三、遇到群众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办事群众电话咨询有关服务事项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科室窗口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五、行政审批局设立电子屏,统一公布所有入驻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
六、各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群众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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