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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清单(共98项)
发布时间:2019-03-10 11:01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320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四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字20184号第五条

《核准目录》中需要办理核准手续的企业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0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六条

未开工建设的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其他

32003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四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字20184号第五条

《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04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规定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行政许可

32005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管辖范围内从事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的企业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06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0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权限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登记表直接登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官网自行备案。

法定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60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30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网上自主登记;承诺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15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7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网上自主登记

 

行政许可

32008

排污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需要办理排污许可的企业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0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噪声、固废)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0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1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行政区域内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3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管辖范围内有审批需要的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4

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在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5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二十二条

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经营的企业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7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8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9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0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第7条、第14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第十一条;《石家庄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石建2011151号) 第七条;《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13年9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1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第三十一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第7条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2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3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委托原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5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委托原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6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委托原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7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行政审批局

市场主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8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赵县行政审批局

市场主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9

广告发布登记

县行政审批局

市场主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广告业务机构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2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3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4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5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6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7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8

木材运输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0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九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2

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石农牧函201866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3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本)第八条、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5

河道采砂许可(一般行洪河道)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7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8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9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0

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1

食品生产许可证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下方和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冀食药监食—【2017】6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5号)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委托原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6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委托原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6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其他

32054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其他

32055

食品小餐饮登记证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6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7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8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9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60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八条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61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62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63

民办教育机构冠名“河北”的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2014年第一批下放项目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6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1第1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65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1第1项

公民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66

医师执业注册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67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注册、延续注册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护士条例》第十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6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69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70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71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72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竣工验收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73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7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一)第50项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7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第50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7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77

再生育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7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79

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七条、第八条。

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80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81

营业性演出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82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83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84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第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85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86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

公民、法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87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88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

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89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90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91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92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9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9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

法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95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

法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96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法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97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法人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98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行政审批局

个体注册科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