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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8 10:48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赵县行政审批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案件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七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公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我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办公室在审核审核方式中可以组织行政许可、法律等方面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科室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十一条 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
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三条 办公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
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对办公室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办
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负责人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办公室科审核后,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
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办公室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
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
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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