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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清单1
发布时间:2018-08-08 10:33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赵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00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320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四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字20184号第五条

《核准目录》中需要办理核准手续的企业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0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六条

未开工建设的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其他

32003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四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字20184号第五条

《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04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规定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行政许可

32005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管辖范围内从事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的企业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06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0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权限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登记表直接登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官网自行备案。

法定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60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30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网上自主登记;承诺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15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7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网上自主登记

 

行政许可

32008

排污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需要办理排污许可的企业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0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噪声、固废)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0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1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行政区域内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3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管辖范围内有审批需要的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4

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在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5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投资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二十二条

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经营的企业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7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8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19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0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第7条、第14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第十一条;《石家庄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石建2011151号) 第七条;《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13年9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1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第三十一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第7条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2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3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委托原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5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委托原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6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委托原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7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委托原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城建交通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8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行政审批局

市场主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29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赵县行政审批局

市场主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0

广告发布登记

县行政审批局

市场主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广告业务机构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3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4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6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7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8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39

木材运输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1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九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3

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石农牧函201866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4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本)第八条、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6

河道采砂许可(一般行洪河道)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7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8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49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0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1

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2

食品生产许可证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下方和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冀食药监食—【2017】6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5号)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委托原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6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委托原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6条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其他

32055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其他

32056

食品小餐饮登记证

县行政审批局

涉农事务科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社会组织、公民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32057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