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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赵县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5 16:20 来源: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及《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中队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我局行政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相对人、征收依据、征收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环保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以传统媒体为主要载体。利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公示环保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单位门厅设置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公示环保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对环保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文件,通过现有的载体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法制科牵头,组织各相关科室、中队按照《石家庄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石政函〔2017〕59号)确定的工作任务,全面、准确梳理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局法制科牵头,组织各相关科室、中队全面、准确梳理职责内《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公示,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局法制科牵头组织各相关科室、中队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主管领导审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局法制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局对上级部门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中队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我局按照县双随机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中队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我局各执法科室和中队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中队环保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中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环保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我局现有的公示载体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还应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等政府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还应同时向政府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报送共享。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环保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环保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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