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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服务质量投诉查处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08 17:39 来源:交通运输局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保护我县公交汽车行业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公交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公交汽车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升我县公交汽车行业窗口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公交汽车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各公交汽车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公交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交汽车服务质量投诉范围及方式

(一)乘客在乘坐公交汽车时,如遇公交汽车在营运过程中拒载、甩客、服务质量差等违章、违规现象时,可通过电话投诉(公交车辆车门上喷印的公司投诉电话和运政 监督电话)、书面材料、当面投诉等方式向该公交车所属的公交汽车公司或当地运管部门进行投诉。

(二)投诉人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 址、被投诉车号、及投诉事由,并配合公交汽车公司或运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三)对投诉的内容不属于公交汽车公司或运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的,公交汽车公司或运管部门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协助转送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公交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

(一)公交汽车公司或运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乘客投诉时,应做好详细登记工作。

(二)交通执法部门接到乘客投诉后,应于当日内将乘客投诉问题记录转交公交汽车公司。

(三)对于被投诉人不接受公交汽车公司管理、拒不接受处理的,投诉群众对公交汽车公司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公交汽车公司或投诉人应及时向当地运管部门报告,由运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第六条 公交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一) 公交汽车公司或运管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二)公交汽车公司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制定企业内部投诉处理办法,明确投诉办理程序、处理措施、 投诉回复等具体规定。按照企业内部投诉处理办法,公交汽车公司应立即对乘客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交通执法部门对公交汽车公司上报的投诉案件或投诉人直接投诉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1 被投诉人及所属公交汽车公司在接到被投诉调查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接受运管部门的询问、调查,并带上相关营运证件,因调查取证需要查看车辆的,车辆应一并到交通执法部门。

2 被投诉人应积极配合运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如实回答事实经过,如投诉案件不能就地及时调查处理完毕的,运管部门应对其相关营运证件予以暂扣,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归还,并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 可对其车辆予以停止营运,直至该案件调查处理终结。

3、对调查事实确凿的,交通执法部门依据《公交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公交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

(一) 公交汽车公司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并向当地交通执法部门报备。 情况复杂的,可延期5天。

(二) 交通执法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将调查取证情况和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公交汽车公司。情况复杂的,可延期5天。

第八条 公交汽车公司对乘客投诉不受理、处理不及时、隐瞒不报的,交通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据相关规定对公交汽车公司进行处罚,并在质量信誉考核中予以记录,若一个年度内达到三次以上的,当年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条 交通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不及时调查处理乘客投诉的,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交通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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