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赵县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赵县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赵县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县更大范围和更多领域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12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22〕5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省市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便民利企为导向、诚信守诺为支撑,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通过建立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许可、监管部门履诺核查三方联动工作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打造创新之城、品质之城、文化之城,为奋力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现代美丽新赵州提供坚强支撑。
二、实施范围
(一)适用行政许可范围。将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事项,不纳入改革范围。〔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适用承诺对象范围。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定申请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事项清单。依据《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冀政办字〔2022〕12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22〕52号)和《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赵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赵政办函〔2022〕5号),按照审批权限、事项划转和简政放权等有关情况,编制形成《赵县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做好公开公示。〔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规范办理方式。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时,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按照“承诺限期补齐补全、承诺代替申请材料、承诺免于实质审查”三种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后果等,申请人自愿作出限期补齐补全、符合容缺条件、材料真实有效等书面承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证照批文。〔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推动业务融合。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办事指南,推动审批应用系统改造升级,实现一般审批程序和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双轨制”运行,确保线上线下的事项、材料、流程、时限等标准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强化信用监管。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将申请人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工作流程
(一)严格审核受理条件。申请人自愿按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内容,提交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规范审查与决定程序。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涉及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检验检疫等特殊环节的,一律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限期开展现场核查。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平衡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限要求更短的,从其规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依法追究违诺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行业监管部门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站位,强化改革意识,精心组织实施。县审改办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评估、方案报备等相关工作。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细化分解任务,夯实责任主体,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实施标准和格式文本,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三)加大培训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改革重点任务,积极向上问计,做好业务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全方位宣传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提高公众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赵县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附件1
赵县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主项31项,业务办理项7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业务办理
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
告知承诺类型 |
一般程序申请材料 |
告知承诺书代替的申请材料/
可限期补齐补全的材料 |
县级及以下实施部门 |
备注 |
一、承诺限期补齐补全型 | |||||||||
1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 |
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2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
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3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
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3.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兽药技术服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个人简历;
4.采购、保管、销售人员学历证明;
5.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及仓库的位置图和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手册的封面和目录;
9.质量管理机构框图和工作人员清单;
10.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1.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2.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兽药技术服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个人简历;
3.采购、保管、销售人员学历证明;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5.经营场所及仓库的位置图和内部布局图;
6.设施设备清单;
7.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手册的封面和目录;
8.质量管理机构框图和工作人员清单;
9.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4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由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养殖证申请表;
2.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
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注册地址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2.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县行政审批局 |
1.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2.市级权限委托县(市)、区实施 |
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2.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县行政审批局 |
1.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2.市级权限委托县(市)、区实施 |
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企业名称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县行政审批局 |
1.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2.市级权限委托县(市)、区实施 |
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县行政审批局 |
1.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2.市级权限委托县(市)、区实施 |
9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潜水) |
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4);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4);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
10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攀岩) |
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攀岩技术指导人员至少1名);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攀岩技术指导人员至少1名);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
1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游泳) |
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一)救生员至少3人;(二)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三)不从事游泳培训的无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一)救生员至少3人;(二)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三)不从事游泳培训的无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
1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滑雪) |
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指导人员至少5名,救助人员至少2名);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指导人员至少5名,救助人员至少2名);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
二、承诺代替申请材料型 | |||||||||
1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公安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4.已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材料;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合法、固定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及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7.旅馆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8.旅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9.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
1.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旅馆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3.旅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4.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
县公安局 |
|
1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公安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装符合公安部标准要求的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刻章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刻章部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6.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7.固定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如是租赁房屋提供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及租赁合同;
8.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印章质量检测报告》。 |
1.刻章部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2.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3.固定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如是租赁房屋提供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及租赁合同;
4.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印章质量检测报告》。 |
县公安局 |
|
15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正式设立申请书(含申办报告及《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2.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4.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5.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6.举办者名称、地址及验资报告。 |
1.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2.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3.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4.举办者名称、地址及验资报告。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下放县级实施 |
16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分立合并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下放县级实施 |
17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补证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补证报告;
2.设立时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设立时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下放县级实施 |
18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地址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3.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4.变更地址材料。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3.变更地址材料。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下放县级实施 |
19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3.财务清算报告;
4.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表。 |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2.财务清算报告;
3.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表。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下放县级实施 |
20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负责人、校长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表;
3.《拟任负责人(校长)履历表》,并提供拟任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4.校长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以及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5.校长的聘用合同。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表;
2.《拟任负责人(校长)履历表》,并提供拟任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校长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以及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4.校长的聘用合同。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下放县级实施 |
21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名称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3.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3.变更地址材料。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下放县级实施 |
22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类型、培训专业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3.办学类型、培训专业变更材料。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2.办学类型、培训专业变更材料。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下放县级实施 |
23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3.财产清偿佐证材料。 |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2.财产清偿佐证材料。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下放县级实施 |
24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延续报告;
2.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3.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
1.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2.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3.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下放县级实施 |
25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
4.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5.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
1.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
2.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3.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
县行政审批局 |
|
26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居民身份证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5.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6.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27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林草);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5.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6.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
7.草种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县行政审批局 |
|
2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3.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4.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文件;
6.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7.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8.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9.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10.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级权已下放县级实施 |
2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含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4.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5.垃圾运输过程中防止污染措施;
6.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7.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8.具备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相关材料(若自有,提供房产证;若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
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级权已下放县级实施 |
3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货) |
市级、县级 |
省交通运输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1.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县行政审批局 |
|
31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水质检测报告;
3.繁殖的亲本质量检测;
4.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5.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6.申请企业(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7.水产生产场地证明。 |
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
县行政审批局 |
|
32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原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拟变更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4.原所有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6.水质检测报告;
7.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1.水质检测报告;
2.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县行政审批局 |
|
33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原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拟变更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4.原所有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6.水质检测报告;
7.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1.水质检测报告;
2.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县行政审批局 |
|
34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地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5.水质检测报告;
6.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7.房产证明或租赁(承包)合同。 |
1.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水质检测报告;
3.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房产证明或租赁(承包)合同。 |
县行政审批局 |
|
3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项目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5.水质检测报告;
6.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1.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水质检测报告;
3.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县行政审批局 |
|
36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续展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
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37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管理制度文本。 |
县行政审批局 |
|
38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住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4.水域滩涂界至图。 |
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39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养殖方式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3.水域滩涂界至图。 |
水域滩涂界至图。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40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养殖权人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原所有企业(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3.水域滩涂界至图。 |
水域滩涂界至图。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41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证明材料。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证明材料。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42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
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43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原农药经营许可证;
3.法人身份证。 |
1.原农药经营许可证;
2.法人身份证。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4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驾驶证;
4.一寸证件照;
5.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
驾驶证。 |
县农业农村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4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提交);
4.原驾驶证。 |
原驾驶证。 |
县农业农村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4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普通变更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整机照片;
7.变更项目的来历证明和合格证(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提供)。 |
行驶证。 |
县农业农村局;乡级政府 |
|
47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迁出变更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行驶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4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登记证书;
3.号牌;
4.行驶证;
5.撤销决定书(属于撤销的提交)。 |
1.号牌;
2.行驶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4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4.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5.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
50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延续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
1.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51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文艺表演团体注销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52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补证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文艺表演团体补证登记表;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毁损部分。 |
1.营业执照;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 |
县行政审批局 |
|
53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54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6.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7.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8.D.ISP接入意向书;
9.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10.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图。 |
1.营业执照和章程;
2.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3.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图。 |
县行政审批局 |
|
55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审批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登记表;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请携带公章);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5.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变更地址);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变更地址);
7.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变更地址);
8.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例如:Pub-win软件授权书)(变更地址);
9.D.ISP接入意向书(入网合同)(变更地址);
10.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图(变更地址);
11.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变更地址);
1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1.营业执照;
2.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3.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图。 |
县行政审批局 |
|
5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证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遗失补办的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57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市级、县级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5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许可项目(范围) |
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4);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4);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
59 |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
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审核 |
县级 |
省民族事务
委员会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3.拟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报告及图样。 |
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
县委统战部 |
|
60 |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审核 |
县级 |
省民族事务
委员会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3.拟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报告及图样。 |
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
县委统战部 |
|
三、承诺免于实质审查型 | |||||||||
6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级 |
省公安厅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意见书。 |
无 |
县公安局 |
|
62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财政厅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
6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林木采伐申请文件;
2.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复核报告;
4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文件;
5.采伐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6.公示结果证明;
7.涉及到永久占地的林木采伐需提供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1.仅限于人工商品林蓄积15立方米以下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64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 |
省交通运输厅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承诺书。承诺已具备以下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 |
|
6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水利厅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行政许可申请书(表);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核准、备案或可研批复材料)。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 |
仅限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66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养殖证申请表。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67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68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注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6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设立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开展项目制定)。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1.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2.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7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1.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2.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7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1.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2.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7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1.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2.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7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期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
3.与原提交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无变化的说明,或有变化内容的相关材料。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1.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2.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7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1.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
2.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75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县级、乡级 |
省市场监管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2.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5.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6.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7.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76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县级、乡级 |
省市场监管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2.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权限委托乡级实施 |
77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市级、县级 |
省药品监管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备目录;
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相关资质文件,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书;
6.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无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仅限于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2.市级权限已下放县级实施(市级仅负责连锁门店许可审批,其余由县级审批) |
78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市级 |
省新闻出版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书(申请书最后应写明:本企业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章程;
5.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包括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及方位图;
6.资产评估报告,设备购置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省级培训)(如无《合格证》,请提供承诺书承诺今后参加法规培训并提供相关人员从业经历证明);
8.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材料;
9.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必要的资金。 |
无 |
县行政审批局 |
1.仅限于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的非外资企业
2.“其他印刷品”已下放县(市、区)实施
3.“包装装潢印刷品”委托县级实施 |
附件2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示范文本)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
二、设定依据
1.《×××法》第×条:×××;
2.《×××法》第×条:×××。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2.×××;
3.×××。
若法律法规规章等无明确规定则填报“无”。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2.×××;
3.×××;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3.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市域内□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