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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9 09:40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完善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防“一刀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赵县境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要县政府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夯实减排清单,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根据省市有关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完善重污染天气响应体系,降低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确保响应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
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应对重污染天气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向市生态环境局、县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应对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机构职责见附件。
(二)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办),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应急工作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上报;督导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大气办主任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同志担任。
三、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县大气办根据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通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第一时间通知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需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通知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3)发布途径
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由县大气办通过县政府公文办公平台发布。县委宣传部指导赵县融媒体中心等采取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县大气办接到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发布通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通过县政府公文办公平台向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预警级别的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大气办根据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调整通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第一时间通知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调整预警级别,并向全县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按照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一般工业企业
一般工业企业是指除重点行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企一策”管控措施。
(3)小微涉气企业
小微涉气企业是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小微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4)民生保障企业
民生保障企业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纳入工业源豁免清单,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实行自主减排。
2.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相关职能单位和县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a.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按照《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b.移动源管控措施。县交警大队牵头,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c.面源管控措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工牵头,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施工工地全天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工序。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分工牵头,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d.其它措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禁止焚烧垃圾、秸秆。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县公安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相关职能单位和县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县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县政府负责,根据AQI指数污染状况,原则上不再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a.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按照《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b.移动源管控措施。县交警大队牵头,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电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在允许运输的情况下,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c.面源管控措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教育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工牵头,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施工工地全天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工序。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分工牵头,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d.其它措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禁止焚烧垃圾、秸秆。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县公安局负责,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相关职能单位和县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县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县政府负责,原则上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a.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按照《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b.移动源管控措施。县交警大队牵头,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电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依据行业绩效级别,在允许运输的情况下,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县交警大队负责,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每日7∶00至20∶00实施单双号限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c.面源管控措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工牵头,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施工工地全天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工序。
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分工牵头,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d.其它措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禁止焚烧垃圾、秸秆。
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禁止露天烧烤。
县公安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补充说明
①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应急管理部门公务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②制药、化工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③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的情况下,避免对涉民生和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难以满足减排比例时,可对协同处置固废危废、垃圾发电(存贮空间允许情况下)适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严禁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④重大民生工程、抢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经县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省大气办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县大气办做好业务培训和督导检查。
(二)经费保障。县政府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县政府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要确保生产安全,对风险较大的企业,相关部门要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检查企业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制度保障。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进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县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号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六)落实保障。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完善县、乡、村监督检查的包联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七)通信与信息保障。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预警信息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响应、解除等信息宣传,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八)医疗卫生保障。县政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六.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每天向县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将整个预警期间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县大气办,县大气办将整个预警期间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市大气办。
县大气办及时组织督导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以及应对工作成效开展督导检查,并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必要时向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通报。
县大气办、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
县大气办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在完成修订后报市大气办备案。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县政府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县政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和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及时修编、发布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市大气办备案。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预案,向县大气办备案。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四)预案演练。县政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进行演练,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五)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县大气办适时组织修订,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赵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部门
主要职责
1
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
总体负责全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
2
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
办公室
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
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接受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预案要求,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
3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指挥部成员单位
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辖区内预警信息的传达,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大气办备案;
负责督导辖区内企业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按照级应急预案要求,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
生态环境
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5
气象局
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6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提高道路清扫频次,同时对治理遗撒、禁止渣土运输、禁止露天焚烧市政道路上的树叶垃圾、禁止露天烧烤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根据职责分工,对城市道路施工进行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市政道路上施工场地的露土和堆土进行覆盖,停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加强园林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7
住建局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指导检查建筑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禁止工序停工情况;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8
工信局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工业企业停限产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或限产;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9
县交警大队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采取相应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对运输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10
县发改局
负责联合国网赵县供电公司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电源和电力保障工作,在保障可靠供应的前提下,协调国网赵县供电公司落实市电力公司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达的减排目标
修订赵县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应急预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11
教育局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指导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防护措施;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12
交通运输局
建成区外围道路增加清扫、洒水抑尘措施;
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整治及所负责工地的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13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14
公安局
负责落实禁放烟花爆竹的措施;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15
应急管理局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所监管的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同时,保障生产安全;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16
农业农村局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加强农业生产造成的大气污染防治,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17
卫生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18
财政局
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级资金保障;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19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在预警期间,加强销售环节散煤和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管理,严格质量监管;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20
商务局
负责督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完善进销台账
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21
委宣传部
做好全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按照大气办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解除预警信息
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及县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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