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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08-02 16:59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
跨部门联合
“双随机”
抽查
备注
省人社厅 1  对外国人就业的监督检查 对外国人就业的监督检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第29条、第30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一般检查事项
外国人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2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十九、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授权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评委会评定工作是否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对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资格考试工作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重点检查事项
应试人员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般检查事项
3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是否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是否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一般检查事项
对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事业单位是否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否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般检查事项
省人社厅 4 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一)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三)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四)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六)定期对下级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一般检查事项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39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5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6.《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19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网络监测和实地检查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财务、安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6 对技工学校教育的督导评估 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机构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技工学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定。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二)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情况;(三)基础设施、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四)教师上岗资格、职业道德和相关待遇;(五)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六)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服务情况;(七)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和开展其他培训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省人社厅 7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一)是否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三)是否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四)是否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五)是否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 一般检查事项
8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对依卡增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是否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各单位增加人员是否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录(聘)用、分配、调动、招工手续。 一般检查事项
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核准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未经批准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一般检查事项
9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否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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