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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1 11:12 来源: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实施下列行为时,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和过错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行政过错有突出表现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处罚的;
(二)不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检查人数不满2人的;
(四)对群众投诉、上级督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纠正和处罚的;
(六)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八)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内部制定的统一执法标准进行处罚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九)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私分、截留罚没款项及物品的;
(十一)证据调取不客观、不充分确实,影响正常处罚的;
(十二)在办案过程中,徇私舞弊,放纵违法,袒护或包庇违法经营活动的;
(十三)利用职权参与或变相参与国家严格管制的文化经营活动,影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经营单位或人员通风报信,随意泄漏案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五)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擅自更改案卷材料,隐瞒证据或变更鉴定材料的;
(十六)不妥善保管案卷、法律文书,致使损毁、灭失的;
(十七)其他违反依法行政工作规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行政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或阻挠行政过错追究的;
(二)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者及案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的行政过错行为的;
(四)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是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造成的;
(五)因行政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但有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主动承认其行政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行政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行政过错行为未给他人造成损害,并能迅速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
第九条  发生行政过错行为时,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行政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的大小承担确定各自相应的责任。
(一)因具体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审核人、批准人的审核、批准失误或不当的,具体工作人员是行政过错责任人。
(二)因审核人的故意导致批准人批准失误或不当出现行政过错的,审核人是行政过错责任人。
(三)审核人改变了具体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结果导致出现行政过错的,审核人是行政过错责任人。
(四)批准人改变了具体工作人员和审核人的正确意见,结果出现了行政过错的,批准人是行政过错责任人。
(五)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六)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行政过错,决策人为行政过错主要责任人;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持反对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执法人员过错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负责答复。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日内转送有权部门处理。
(二)调查。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被调查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证据资料,不得提供伪证或利用其它手段阻碍调查工作。
(三)追究。根据调查结果,认定错案性质、责任人后,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如涉嫌违纪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行政机关认为调查组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1个月内责令重新组织调查、处理或者直接派员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组成员:
(一)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亲属、近亲属;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行政赔偿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案件的人员,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调查,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因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应追究办案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被调查人员有权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解释。在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结果、被调查人的意见和处理建议报执法监督委员会,执法监督委员会应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7月15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