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设置
机关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全县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设计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执行。
(十七)拟订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划定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监督执行采伐限额。
(十八)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资源保护工作和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负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农村林地(不含水果)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林业产业计划,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加强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第二条 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全县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设计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执行。
(十七)拟订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划定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监督执行采伐限额。
(十八)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资源保护工作和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负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农村林地(不含水果)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林业产业计划,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加强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内设机构及职能
办公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
赵县柏林街125号。负责人:孙随彬。联系电话:84941450
办公时间
1月1日---5月31日 9月1日---12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