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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4 16:01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一、出台背景
为解决我县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加速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我县出台了《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总则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石保安居办〔2019〕3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1〕68号)等相关政策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 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三部分 资金筹集、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可从下列来源中列支:
(一)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及省、市以奖代补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五)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实行产权多元化回收的建设资金;
(六)处置政府产权房屋收益应当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收取的租金扣除维修费和管理费后剩余部分;
(八)企业债券、商业贷款;
(九)个人、社会捐赠;
(十)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可按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部分 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
(二)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部 分配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保障类型及房源情况制定年度分配方案,通过抓号或摇号等方式,按照不同的保障类型确定申请人抓号(摇号)顺序。申请人持分配结果,与县住建局经济适用房发展管理中心签订《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由单位自行组织。
三、出台意义
  出台《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住有所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政策文件
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