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赵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石家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函〔2021〕49号),结合我县实际,对《赵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赵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赵政规〔2018〕3号)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为《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赵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细则》)。
一、出台背景
《赵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赵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赵政规〔2018〕3号)文件,2018年12月25日以县政府名义正式下发,有效期两年。两年来,该文件的出台实施,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挥了基础性政策作用,构建了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政策制度框架,成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不可或缺的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支撑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市场建设,我县农村产权交易额始终位于全市前列,为巩固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增加农村集体收入、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发挥了显著作用。随着我县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始发挥显著作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管,以及交易程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为更好地发展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总结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石政办函〔2021〕49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从规范性、实用性、长期性等几个方面考虑,重新起草修订了《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赵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
(一)总则。阐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联动,《办法》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二)交易机构。明确了县级交易平台职责,对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县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跨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县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及市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等“七统一”管理。
明确了乡镇政府、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能及相关职责。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政策落地,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和集体资产受理审核服务窗口,负责审核村集体出让标的和申请材料,督导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引导农户产权进场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明确村级服务站点工作人员,做好农村产权出让、受让服务,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
(三)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十四类交易品种。每类农村产权有其特有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竞价、拍卖、招投标等,在流转交易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为规范农村集体权利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农村集体大宗投资经营项目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四)交易程序。明确权利人可自己或委托代理办理交易申请,申请交易时出让、受让应提交的资料,需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提供决策或审批证明。明晰了交易平台出让受让受理、审核、组织交易的服务程序。交易平台根据交易情况,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鉴证情况进行公告。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向有关部门提供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收取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五)交易规范和监管。《办法》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交易平台对要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对交易主体信用进行登记,推行“黑名单”制度。《办法》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交易主体可通过协商、协调、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办法》规定,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3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5000元以上或流转面积10亩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县农村产权交易须进入市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限额;交易过程中不予流转交易或终止交易的情;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列入目录内项目一律应进必进。
(六)附则。附则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细则》共分八章三十九条。
(一)总则。明确在本县从事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农村集体资产范围,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遵循的原则。明确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
(二)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明确了十五类交易范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村集体使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进场标的额以上的项目招标、货物采购、投资经营、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交易方式可以采取但不限于协议、现场公开竞价、网络公开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
(三)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受理、审核与审批。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集体资产应向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明确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申请事项的审核审批,以及乡镇服务站由乡镇政府主管领导、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受理审核事项。乡镇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申请资料,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
(四)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程序。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标的项目,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交易,其主要流程:制作挂牌信息—受理受让申请—组织市场交易—确认成交结果—发布成交公告—签订成交合同—结算交易价款—出具交易鉴证—归档交易档案。
(五)交易行为规范。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2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经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可采用竞价方式组织交易。规定了终结或中止交易、禁止交易、取消其竞投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六)交易管理与监督。明确交易平台应规范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行为,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要求各乡镇政府应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集体资产、集体建设与采购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的依据,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督导乡镇农经财务管理制度与进场交易制度有效对接。明确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行为、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和农村集体投资行为以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直有关部门的涉农政策支持项目、农业产业项目、康养项目、旅游项目、招投标事项等,其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行业的涉农项目应进必进,扩大市场交易规模。
(七)法律责任。明确了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规行为情形,以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受让申请人、意向受让方、竞得人违反细则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细则》规定进场交易项目未进入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附则规定,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出台意义
(一)推动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办法》《细则》是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性文件,为有效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环境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证我县农村各类产权自由有序流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盘活集体资产,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有效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应用。《办法》《细则》的出台是全县农村产权“顺畅流转”的长效制度保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是实现乡村振兴的良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