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3月16日,韩正副总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时讲话提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4月15日,韩正副总理在出席省部级领导干部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专题研讨班座谈会讲话时指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大城市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着力点。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十四五”期间,新增(含新建、改建、改造、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县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保障方式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积极推进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采取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三)支持政策
1.土地政策方面。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县人民政府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
2.简化审批流程。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3.强化资金支持。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参照《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给予补助,其中:新建项目按照建安成本30%的比例补助,最高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施工预算评审后进行预拨付;改建和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后,给予改建、改造费用30%的补助,最高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对于住房租赁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自持10年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及购买商业办公用房改建后自持8年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照《中央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指引》有关要求,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即按照其贷款期利息30%予以一次性补贴。从2023年开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补助政策,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4.降低税费负担。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6.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企业通过基础设施公募REITs盘活存量资产,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开发、运营、盘活”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