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赵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解读
第一部分:《赵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赵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县级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是我县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赵政办函〔2020〕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赵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主要内容
预案共分总则、组织体系和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预案管理、应急响应流程图等八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事故分级和适用范围。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明确了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等内容。
(三)预防与预警。明确了风险管控、需采取的预警行动等内容。
(四)应急响应。明确了信息报告、分级响应,需采取的处置措施、应急结束条件等内容。
(五)后期处置。明确了善后处置、理赔、事故调查等后期工作内容。
(六)保障措施。明确了通信、装备物资、队伍、运输、卫生、治安、经费、机制等保障内容。
(七)预案管理。明确了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预案修订等内容。
(八)应急响应流程图。对应急响应以图表的形式进行了表示。
三、新旧预案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规定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2020版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主要对编制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预警分类、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
四、关键词诠释
(一)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的相应专项指挥机构。
(二)应急响应:针对事故险情和事故,依据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行动。
第二部分:《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属于县级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是我县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赵政办函〔2020〕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主要内容
预案共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救助准备、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附则等八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对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指挥机构体系、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等进行明确。
(三)救助准备。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灾害准备阶段的职责。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明确了灾情报告责任主体,灾情上报时间要求以及信息发布原则、内容和主体。
(五)应急响应。明确了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需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响应终止条件等内容。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明确了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灾后救助各相关工作责任主体及职责。
(七)保障措施。明确了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宣传和培训等内容。
(八)附则。明确了术语解释、预案演练、预案管理、预案解释及实施时间。
三、新旧预案差异
本次预案依据2020年7月9日发布的《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相比2020年4月发布的版本,对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信息报告、县级层面应对工作、保障措施等内容均进行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同时根据现行政府部门职责,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及职责进行了部分调整。
四、关键词诠释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三)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