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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18条政策措施解读
为更好的贯彻稳经济政策一揽子措施,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就《赵县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18条政策措施》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1.《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石家庄市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18条政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赵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18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坚持解决当前问题和激励文旅产业相结合,统筹降本和增效,兼顾当前纾困和长远发展,将有力支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状况,尽最大可能减少疫情冲击,进一步提振广大从业者信心,全力稳住行业发展基本盘,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2.在支持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方面有哪些举措?
《措施》提出对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进行“贷款贴息”。重点支持我县没有获得省、市文化和旅游项目“贷款贴息”政策红利,且符合条件的在建或已初步完工的重点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经审核认定后予以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贴息期内(一年度)所付利息的60%,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在支持打造文化和旅游行业龙头标杆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对新获评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市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市级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
二是对新获评的市级旅游休闲街区、市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奖励2万元。
市政府奖补获评的省级评定单位,县政府奖补获评的市级评定单位。通过“以奖代补”,支持打造文旅行业标杆和龙头,推动文旅业成为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能、新引擎,提高全县文旅产业效益和竞争力,加快实现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4. 如何支持文创企业发展?
2022年对文创产品开发企业进行支持,根据文创产品开发数量、种类、品质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支持。
我县针对文创产业现状单独制订。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文创和旅游商品质量,创新产业运营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文创产业做大做强。
5. 在支持旅行社、星级酒店等企业拓展业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会展活动及参观学习、红色教育、党建培训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二是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三是鼓励和引导学校制定研学实践教育计划,开展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支持学校选择有资质且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良好的旅行社开展市内外研学实践教育服务。
贯彻执行市政府政策。通过这些措施,为疫情影响下的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拓市场、稳经营提供支持,还为今后相关文化和旅游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消除障碍。
6.如何加大在旅游宣传方面措施?
针对在县文旅局报备的新媒体账号(参与赵县文旅宣传)。每年发布有关赵县历史文化、景点、文物、风景、非遗或名人传记类宣传家乡文化的诗词、文章(原创作品)不低于100篇(首),奖励金额1万。超过240篇,奖励3万元。每年发布有关赵县各景点、文物、非遗、风景等宣传家乡历史文化与美景的视频(原创视频,并经县文旅局审查通过)不低于300条,年奖励金额1万元,不低于500条,年奖励金额2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县财政局)
我县针对发展旅游产业需要制订的,通过奖励新媒体账号对赵县文旅宣传,利用新媒体宣传强大优势,构建我县的文旅宣传团队,将促使更多的新媒体宣传赵县文化旅游。
7. 如何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
2022年,对依法成立一年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保持常年对社会免费开放的,由属地乡镇推荐,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综合考评,分别奖励2万元。
参照市政府政策制订我县政策,通过奖励缓解非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营压力。
8.如何发挥金融赋能作用,积极帮助文化和旅游企业渡过难关?
本项是贯彻省、市政府政策。
一是联合金融机构,推出善营贷、e抵快贷、景区开发建设贷、景区收益权支持贷等文旅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提高文旅企业融资便利性。
二是引导金融机构成立文旅专项业务部门或文旅支行,加强对文旅企业及时精准服务指导。
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对文化旅游企业经营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9.在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
本项是贯彻省、市政府政策。
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文化和旅游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
三是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保障文化和旅游项目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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