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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25-01-23 11:1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对赵县谢庄乡常信二村赵县贾永强超市销售的仙桃味气泡水(汽水)(抽样检测检验报告编号No:GTJ202416318)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仙桃味气泡水(汽水)。
被抽样单位:赵县贾永强超市。
河北泰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赵县谢庄乡常信二村,赵县贾永强超市销售的仙桃味气泡水(汽水)进行抽样检测,在2024年11月12日出具了编号No:GTJ202416318的检验报告。
问题项目:经抽检,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5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仙桃味气泡水(汽水)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采用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 :赵市监Z处罚〔2024〕10号。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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