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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制度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25 17:12 来源: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字体: 打印
 
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制度及标准
 
 
 
为确保县级供销社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实施办法》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实施范围、实施程序等内容;《执行标准》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执行的具体标准。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县级供销社的行政处罚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对执法人员公正、公平执法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很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一、违法行为:未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当事人第一次未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接到整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三)当事人未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而被处罚,且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的,应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但认识错误比较深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接到整改通知单后,在整改时限内进行了备案,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接到整改通知单后,未在整改时限内备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四)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因未在整改时限内备案受到处罚,且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的,应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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