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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扶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企业上市工作。每年确定1至2家目标上市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的问题。针对拟上市企业,制定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及时跟踪问效,定期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大力营造浓厚氛围。县金融办会同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普适化政策宣讲,为处于上市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企业开设定制化课程,县党校干部培训增加资本市场课程。积极宣传企业上市工作,大力营造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党校、县金融办)
三、加强后备资源库建设。不断完善县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县发改、科工、商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深入挖掘、全面摸排,积极向县金融办推荐优质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县金融办对照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集中筛选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每年初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不少于5家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入库市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各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重点给予政策倾斜,为企业顺利上市提供高质量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五、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对与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在市级给予20万元股改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10万元股改费用补贴;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在河北证监局完成辅导验收,且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在省级补助300万元、市级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实现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市级补助200万元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后,在省级补助200万元、市级补助200万元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实现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省级补助100万元、市级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100万元的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六、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融资支持。针对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对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在授信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赵县支行)
七、汇聚政策合力。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县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优先办理备案核准和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县发改、科工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责任单位: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
八、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企业上市需要出具合规证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在企业申请办理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提交材料,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对已进入辅导期企业非重大违规行为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避免以罚代管。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积极予以支持、配合。(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九、实行问题清单责任制。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产权不明晰、证照不全等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规范和完善。对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坚持新官理旧账,制定责任清单,由企业注册地所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全力推动解决。对拟上市企业在历史上存在国有股权或集体股权变更、解除挂靠集体企业等情况,确需县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的,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确需省、市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的,县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全力做好服务,积极帮助跑办。在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土地、房产、对外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有效解决“瓶颈”问题,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一定程度工作失误或过失,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可以进行容错纠错。(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审计局、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
十、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建立领导联系上市公司工作机制,注重倾听上市公司声音,了解上市公司诉求,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并购,以上市公司为龙头,发展产业集群,持续强链补链延链。对我县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券)并将并购标的或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县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县按照实际并购资产额、融资额的1‰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