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16    来源:政府办
【字体: 】    打印

赵政函〔201830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赵县人民政府         

2018年81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原则

做好土地储备工作,是有效解决当前我县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必须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遵循政府主导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以地为先原则利益共享原则问题导向原则,优化程序原则规范操作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开展。

二、健全土地储备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为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县长为主任,常务县长、主管县长为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储委会),作为全县土地储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县储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储委办),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部门,受储委会委托负责研究制定政策、制定具体事项操作规定、项目谋划、审核把关、协调调度、监督考核等工作。县土地储备中心是我县唯一经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县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对各做地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指定赵县兆融投资有限公司为县级土地储备做地(指对拟储备土地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使土地达到开发建设条件的过程)主体,可参与全县范围内的做地项目。对赵县兆融投资有限公司参与的做地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县政府安排有关乡镇或部门具体负责完成其中部分工作。

(三)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做地项目也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实施。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城中村改造社会资本合作主体,需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有否决权。旧城改造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主体由县征收办推荐报县政府批准确定。

做地主体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报批做地方案,申请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手续,筹集和支付资金,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建设安置房,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四)统一入库统一供应。做地主体完成土地征收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入库。入库的储备土地出让方案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县储委会批准,统一出让。

(五)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动员、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的发放、信访稳定等群众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组卷报批工作。县社保部门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认定意见。各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部门依据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项目建设需要,划定土地征收储备红线,并出具规划条件。

三、规划引导,计划管控,规范有序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六)编制全县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县储委办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按照土地储备范围、面积、规划用途和空间分布等编制全县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报县储委会批准后实施。

(七)建立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制度。“一库”是指依据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将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等信息建立县级土地储备资源信息库;“四计划”是指做地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计划、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根据执行情况,各项计划年内可进行修改和调整。

(八)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及批而未征土地。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九)各项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未列入拟收储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等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入库计划的土地不得办理土地储备入库手续。

四、入库储备标准

(十)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十一)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或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十二)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

(十三)按原用途评估方式补偿。出让土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划拨土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评估时根据结构状况、建造年限等因素,按照成本法结合成新评估,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区位、用途、结构、朝向等因素评估。

(十四)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给予补偿。

(十五)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于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原因需要收回的,按原价与税费之和支付补偿费用,土地出让后结算。另行出让有增值的,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增值部分实行4∶6分成。

(十六)除上述补偿方式外也可以采取同用途等价值置换方式补偿。

(十七)有偿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先与原使用权人签订意向书,收回收购价格待储委会批准后再签订正式合同实施。

六、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储备

(十八)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和补偿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规划区拆迁完毕形成净地后,由实施主体将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由有关部门认可的征收成本核算、宗地勘测定界报告等土地征收相关资料提交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纳入土地储备。

七、储备土地管护与供应

(十九)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二十)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十一)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其中,在县城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十二)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八、优化土地储备流程

(二十三)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做地项目由做地主体拟定做地方案(做地方案应包括:实施范围、土地利用现状、规划情况、安置补偿情况、资金来源、成本测算等内容,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做地方案申请表、做地范围红线图、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现状分类说明、规划指标要点、规划设计图、安置补偿方案等),向储委办提出做地申请;储委办报储委会批准后纳入做地计划;各做地主体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条件成熟后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做地完成后入库储备,适时供应。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储备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

九、强化资金支持与管理

(二十四)资金主要渠道。做地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方式筹措解决。财政局按国家规定拨付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二十五)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二十六)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县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二十七)县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县土地储备中心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二十八)进一步增强土地储备资金保障能力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增加土地出让收益,有效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二十九)赵县兆融公司和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实施的做地项目,根据做地方案预付给县政府做地费用,土地出让后,依据政策规定核定做地成本,并支付给做地主体。

(三十)县政府征收的用于商品房开发、商业服务、娱乐、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储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三十一)土地出让收入金额上缴财政,按照国家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及本意见的规定使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公园、绿地、道路及其它公益项目使用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成本由财政部门从土地收入中列支或由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支付。

(三十二)为调动乡村工作积极性,加快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对房地产开发、商业服务用地出让后,按出让纯收益1%给予相关乡镇经费补助,用于解决土地储备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十、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三十三)用足用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全面核查和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将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含砖瓦窑)、农村闲置低效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和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全部纳入土地整治规划范围,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为集体土地征收创造基础条件。

(三十四)落实相关补助费用,充分调动补充耕地积极性。对补充耕地项目涉及的农户自费种植的地上附着物或自费修建的构筑物等进行适当补偿,农村自主开发形成的耕地,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或备案通过后,应对开发主体进行适当补助,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县级收益中落实土地整治(含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经费,拨付给国土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用于解决土地整治中各类问题。对补充耕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一、优化土地储备外部环境

(三十五)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对参与非法买卖土地的公职人员和村干部给予其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强化政府在土地征收、储备中的主导作用,牢牢把控土地一级市场,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三十六)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商品房、商业服务用地未批先建及小产权房违规违法行为,做到拆除、没收到位,加大违法成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落实“净地”出让,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三十七)坚决实行商住用地一二级开发分离,推进土地供应市场化。将一级开发企业的利益与土地“招拍挂”价格脱钩,一级开发企业仅负责按照要求完成开发工作。做地主体单独出资实施的做地项目,通过验收后,除给予补偿安置及基础设施等投资成本,另给予投资成本10%的利润;如参与土地竞买竞得土地,不再给予做地利润。

十二、其它

(三十八)本意见由县储委办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自实施之日起与本意见不符的土地储备政策统一按本意见执行。已经启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按原政策执行,特殊情况由县储委会议定。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出台补充规定。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