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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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赵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加速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石保安居办〔2019〕3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1〕68号)等相关政策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住房困难问题。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给予支持。以投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取得土地前应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等作为土地出让、租赁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今后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通过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方式实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主要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5%,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交付给政府。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建设要求
(一)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二)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联验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实情况出具意见,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相关管理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按《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条 由县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赵县经济适用房发展管理中心名下,由其进行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进行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所有权证附记“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可从下列来源中列支:
(一)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及省、市以奖代补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五)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实行产权多元化回收的建设资金;
(六)处置政府产权房屋收益应当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收取的租金扣除维修费和管理费后剩余部分;
(八)企业债券、商业贷款;
(九)个人、社会捐赠;
(十)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可按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财政部门,应对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平衡本级预算。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第四章 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 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县政府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实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八条 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等分类情况由县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城镇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由县政府逐年对社会公布执行;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平米,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四)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
第二十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家庭在县城区内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三)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第二十一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持有就业地居住证;
(二)持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持有赵县人才绿卡(B、C卡)的申请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申请,不受“毕业未满5年”限制。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六)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任意一月在城镇缴纳养老保险。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1年以上或持有就业地居住证满6个月;
(二)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四)本人及配偶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料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赵县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父母(含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身份证。
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
父母或子女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
2.户籍证明: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及全部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资料。
5.居住证明(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房产证或自有产权的证明。
(2)申请家庭租住单位宿舍或集体公房的,需出具申请前一年内任意一月的租金缴纳证明;
(3)租住社会住房的,出具《租赁备案表》;
(4)租住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的,由村委会或其指定部门出具的租房证明或产权单位证明;
(5)借住、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出具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同住(借住)证明》和房产证复印件。
(6)住保障房的,需出具县保障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6.其他资料: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困职工、一二三等残疾、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资料。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60(含60)岁以上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父母信息。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2.户籍证明: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全部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附银行流水;现金发放的,附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收入明细原件。
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相关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5.居住证明: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类型,提供申请人在主城区实际居住的证明资料。
(三)新就业职工
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丢失不能补办的,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2.居住(户籍)证明:
(1)持居住证申请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无需提供其他居住证明资料。
(2)持本县户口簿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并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类型,提供居住证明。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在职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学历证明: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人才绿卡。
6.社保证明:申请当月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在城镇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7.单位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丢失不能补办的,须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2.居住(户籍)证明:
(1)持居住证申请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无需提供其他居住证明资料。
(2)持本县户口簿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并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类型,提供居住证明。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提供全部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附银行流水;现金发放的,附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收入明细原件或复印件。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5.社保证明: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城镇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6.单位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资料
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资料。
(六)资料要求
1.个人证件需核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单位证件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他证明资料需提供原件。
2.受理审核部门必需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资料,应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真实性进行担保。不得人为增加未明确要求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低保、低收入家庭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低保、低收入家庭离婚不足2年的;
(3)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低保、低收入家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10)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11)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进入配租范围内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肢体和视力一二三级残疾人员、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优先进行配租。
进入配租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持有人才绿卡的特殊人才、复转军人、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等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可直接作为轮侯批进行配租。
第二十六条 保障程序
(一)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持《赵县公共住房保障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居委会申请,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调档核查等形式,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资格审核结果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报县住建局经济适用房发展管理中心。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持《赵县公共保障房申请表》由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人才绿卡持有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类型,由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由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调档核查等形式,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审核结果在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资格审核结果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报县住建局经济适用房发展管理中心。
县住建局牵头,民政、公安、人社、税务、公积金、行政审批、不动产等部门进行联审联查后,对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环节。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保障类型及房源情况制定年度分配方案,通过抓号或摇号等方式,按照不同的保障类型确定申请人抓号(摇号)顺序。申请人持分配结果,与县住建局经济适用房发展管理中心签订《赵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由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已配租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二)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三)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综合所在区域、居住环境、住房条件和配套设施等因素公布市场租金标准。承租人按照其承租房屋的市场租金核减政府补贴后的差额部分缴纳房租。政府补贴标准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10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80%补贴。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9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的不予补贴。租住的面积小于保障面积的,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住的面积给予补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房按市场租金的30%补贴。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和地段位置等因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应当及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并主动退出。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承租家庭每年要参加复核,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要退出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因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来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类型转化,经县经济适用房发展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由原住房保障类型转化为其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类型。保障类型转化只涉及补贴标准的变化,其租住的保障房不变。
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转化程序:
申请: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简称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受理部门提出转化申请,经其核实后报县经济适用房发展管理中心。只有在年度复核时,才可提出转化,但因举报或有关部门查实的除外;
审批:县经济适用房发展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其申请;
合同变更:保障对象依据县经济适用房发展管理中心核准结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房租及补贴:租金标准及补贴按县经济适用房发展管理中心核准的新的保障类型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区物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租户自己负担。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居委会工作人员实地入户调查时,承租人拒不配合调查的;
(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住建局经济适用房发展管理中心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申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止该单位1-5年申报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对于该单位提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取超期居住的租金,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均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住房。
第四十一条 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