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赵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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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赵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及《石家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石政办函〔2021〕49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办、县水利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出台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和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撬动、推动交易平台、社会资本、各类机构等为进场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综合服务,协同推进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活跃壮大农村产权市场。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赵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县政府设立的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县级交易平台,承担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组织、管理、指导服务职能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任务,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挂牌公告、组织交易、成交公告、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档案管理、抵押登记、评估担保、风险保障、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会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 赵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县级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的的信息发布、挂牌公告、组织交易、成交公告、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档案管理、抵押登记、评估担保、风险保障、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符合县级进场交易要求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政策落地,依托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和集体资产受理审核服务窗口,审核村集体出让标的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完整性,督导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引导农户产权进场交易。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明确农村产权交易村级服务点的工作人员,做好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村产权的出让、受让服务,为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提供真实有效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资料。
第十条 依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登记机构。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承担政府公益性服务职能,县政府对其运营和市场建设,给予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经相关部门赋能,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可以作为交易主体申报项目、担保抵押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阳光透明,不得暗箱操作。
第十四条 县交易平台须对接省和市,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七统一”管理。
第三章 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二)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水用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三)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即县涉农部门的涉农产业、水利、旅游、扶贫、养老、康养等项目的投资、招商、转让活动,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十四)政策法规允许的其它交易品种。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农村集体大宗投资经营项目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县级交易平台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省、市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权利人流转交易农村产权,可向所在地交易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乡村服务站点申请交易,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农村产权交易标的,属于农村集体的需履行民主程序、内部决策程序并需乡镇政府审核、审批;属于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的,需提供内部同意出让材料;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农村产权交易标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交易平台不对进场交易农村产权标的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材料;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相应授权法律文书;
(七)政策法规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政策法规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对标的物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信息审查。
审查通过的,在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作发布挂牌信息。交易平台应根据出让申请和出让要求规范制作挂牌信息,广泛发布挂牌信息。
(二)组织意向受让人进场。交易平台根据意向受让报名和交纳保证金情况,确定合规竞价人或投标人,按相关规定组织进场交易。
(三)组织市场交易。交易平台按相关竞价、竞投规则和实施办法组织交易双方进场公开交易。网络竞价通过交易平台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现场竞价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现场收取竞价报价文件,竞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结算。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采取无息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平台根据交易情况,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鉴证情况在省、市交易平台公告。
第二十七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涉及农村集体收支报账行为的,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交易平台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行政审批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三十二条 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在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协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3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5000元以上或流转面积10亩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等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300万元以上或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须到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市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可以在县级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五条 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林权的流转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列入目录内项目一律应进必进。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不予流转交易或终止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做好宣传工作,并组织督导本辖区行政村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赵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石政办函〔2021〕49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各类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转让不收取交易费用。
(二)公开公正。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形成符合全市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
(三)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得破坏农村生态功能,不得损害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或规定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统一规范。坚持规范交易管理原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七统一”管理,打造市场统一、规范有序、互联互通、综合服务的产权交易平台。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挂牌公告、成交公告、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风险保障等综合服务,并提供法律咨询、项目包装、业务培训、市场指导、资产评估、投融资、招投标等相关配套服务;负责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和报名,审查意向受让方资质,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保存交易档案。
第五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细则。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转让转租、变卖出借、抵押担保、报废报损等行为,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村集体使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进场标的额以上的项目招标、货物采购、投资经营、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和项目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四荒”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以其自有资金、社会筹资、财政支持等资金进行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以及对这些设施的处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控参股、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者权益。
(五)农村集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项目、集镇市政工程建设等)。
(六)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进行建设、采购、投资等行为。
(七)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
(八)承包方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资源性资产且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权利人,在承包期内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集体资产的行为。
(九)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设施主要包括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农业设备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十)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沟渠、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三)农村集体所有的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水用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四)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指农村集体以企业为主体,融合第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招商项目。
(十五)政策法规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竞争性交易。包括:现场公开竞价、网络公开竞价、拍卖等;
(三)招投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四)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自营工程等;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受理、审核与审批
第八条 流转交易农村集体产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明晰,具有合法合规的权属证明。
(二)受让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实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在进行资产流转、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且达到一定数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
(四)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集体投资项目等)事项、变更或者终止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且达到规定数额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其中一定数额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申请。
(一)本细则第六条明确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和项目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村级服务点由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理事长、村会计等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农村集体资产和其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受让申请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出让标的、出让行为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申请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申请书或农村集体项目招标申请书;
2.资产流转需提供标的物权属证明、流转方案等资料;项目招标需提供村集体同意招标的证明资料和招标方案(包括:项目造价预算书、投标人资质要求等资料);
3.出让标的物需原承包经营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承包经营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材料;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出让的决议(决议内容:标的物、交易方式、交易底价、交易条件、出让期限等);
5.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料;
7.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代理人身份证;
8.采取出售出让方式变更产权的,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9.政策法规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抵押登记和农村集体投资项目分别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管理、集体资产股权抵押登记管理和农村集体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让方不得制定违反公平竞争和交易规则的受让报名条件及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第十条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一)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申请事项的审核审批,主要审核农村集体出让标的物权属、申请资料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乡镇服务站由乡镇政府主管领导、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受理审核事项。
(三)审核通过的村集体出让、招标、投资、抵押等申请,线上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村集体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乡镇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申请资料,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审核人员须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需有关部门协助核实的事项,核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场内交易流程。
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标的项目,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交易,其主要流程:
制作挂牌信息—受理受让申请—组织市场交易—确认成交结果—发布成交公告—签订成交合同—结算交易价款—出具交易鉴证书—归档交易档案。
第十三条 制作挂牌公告。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挂牌公告的制作。交易中心对审核通过的出让申请材料,按照出让方的要求,制作规范的挂牌公告,挂牌信息包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交易规则、交易须知等内容,具体按《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挂牌公告制作发布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受理受让申请。
受理流程:意向受让报名—填写受让申请—上传报名材料—平台受理审核—交纳交易保证金—确定竞价人。
(一)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在阅读、认可集体产权挂牌信息、出让条件、受让须知等信息后,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审核。在挂牌公告期内,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报名登记,审核人员核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名资料,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通过的,通知报名人按规定期限交纳交易保证金;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意向受让方。
(三)挂牌公告期内,凡符合出让方规定条件的均可报名,公告时间到期后停止报名。公告期内,报名人应按公告、须知要求,领取交易文件资料、勘查标的实际状况、递交申请材料、交付交易保证金,具体按《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受理受让申请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组织市场交易。
业务流程:竞价人进场—核实身份—开始竞价—竞价报价(线上或线下)—成交确认—成交公告
(一)组织进场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政策法规、交易规则、服务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竞价人开展交易。
(二)确定交易方式。竞价类标的挂牌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的,按照《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现场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按照《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告知竞价规则。竞价开始前,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将竞价规则、竞价须知和注意事项告知竞价人或竞拍人。竞价规则、竞价须知、注意事项等应明确报价幅度、报价方式、成交确认、交易风险、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竞价人公平竞价和充分竞争,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应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和村集体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签订成交合同。交易双方应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规定时间规范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集体资产出让标的竞得权利,所交付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置。受让方放弃竞得权利的,失去参加再次竞价的资格。
第十八条 结算交易价款。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签订合同后的出让方与受让方(承包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进行合同价款结算,交易保证金按规定退还。
第十九条 出具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凭成交合同、价款结算证明等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在交易平台网站进行鉴证公告。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可以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项目申报、抵押登记、评估担保、收支报账、价款结算等手续。
第二十条 归档交易档案。参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标准和要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村集体和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应对审核审批的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好电子档案、纸质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达到规定标的数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出租、租赁、采购、购建、投资等行为,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一)县农村集体资产进场标准: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3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5000元以上或流转面积10亩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等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严禁将整体发包(出租)经营的大宗物业和经营项目等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二)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300万元以上或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须到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市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可以在县级交易平台进行,但须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派人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采购项目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投资项目,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石家庄市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操作规范》要求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直接委托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事宜。
第二十三条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2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经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可采用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竞价方式必须满足项目造价合理合规预算、项目竞价申报书、2个以上竞价人、专业评审小组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专业评审小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干部和村民代表5人以上单数组成。竞价可采取一次报价、多次报价、权重报价等方式,具体竞价方式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按《石家庄市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竞价实施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应当终结或中止交易情形的,按《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负责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不对进场交易标的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或者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
(三)标的物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四)所有权或使用权已抵押或质押的资产;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应当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政策法规禁止交易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竞投资格:
(一)在报名成功后主动放弃竞价的;
(二)在报名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报名申请书的;
(三)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交易现场的;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转交受损方(村集体)处置:
(一)在报名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竞价的;
(二)在报名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要求撤回报名申请书的;
(三)无正当理由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交易现场进行交易的;
(四)竞得后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的;
(五)竞得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六)竞得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交易款项的。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交易平台应推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行为。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三十条 涉及抵押融资的农村集体资产,经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出让、出租和集体建设与采购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的记账依据,没有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的农村集体收支报账行为的,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与记账,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督导乡镇农经财务管理制度与进场交易制度有效对接。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行为、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和农村集体投资行为以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县直有关部门的涉农政策支持项目、农业产业项目、康养项目、旅游项目、招投标事项等,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其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行业的涉农项目应进必进,扩大市场交易规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不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交易中心或上一级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乡镇政府可据此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受让申请人、意向受让方、竞得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农村集体投资经营项目未进入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